以案释法: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监管案例分析
海关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等规定实施检验监管。
案例解析
案例1 涉危不报
某化学品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行申报进口一批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经海关取样送检,上述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需实施法定检验,但该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的申报要求向海关申报,构成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事实。最终,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是法定检验商品。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如实报检。
相关依据
*义务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案例2 擅自销售、使用
某海关在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开展系统筛查时,发现1票“四氯乙烯I级”长时间未联系目的地检验,经主动联系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批货物已部分销售、使用。经查,该批货物为6.1类毒性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上述行为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进口法检商品的事实。最终,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进口危险化学品未经检验不得擅自销售、使用。
相关依据
*义务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出口危险货物未申报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某海关通过后续稽查手段,发现某化工企业出口的2票危险货物未向属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事实。最终,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应申请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相关依据
*义务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4 危险公示标签不符合要求
某海关对1票进口氯酸钠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包装上未加贴或拴挂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不符合“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的规定。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企业实施技术整改。
法律分析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产品包装上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
相关依据
*申报要求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该公告第二条、第三条分别明确了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的材料,其中包括了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第二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海关提醒
1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的进出口与运输、港口、监管、人员安全等问题息息相关,建议相关企业予以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规范工作机制,以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2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必须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海关实施检验,不得为了减省手续而虚假申报。
3相关进出口企业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及标牌、唛头的制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或技术规范规定,以最终达到货物安全运输的预期目标。
编辑:余雯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和商品检验处、榕城海关
来源:关务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