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乙管”后的三大员工关系问题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甲管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调整为“乙类乙管”。

        一转眼就是2023年1月8日,从越来越拥堵的道路交通情况来看,佩服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先见之明,很多“阳康”后的人员开始出门活动了,毕竟生产、生活还是要继续。

        以下是近期经常接到的相关咨询,相信也是很多企业关心的员工关系问题:

1.员工阳了,2023年1月8之前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

        在2023年1月8日之前,新冠属于“乙类甲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及相关规定,如果员工阳了,企业应当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正常支付工资。根据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厦人社〔2020〕20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根据2020年3月13日发布的《2020年度二月份工资发放政策指引》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对于“正常劳动的标准”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可能存在有不同的理解,包括其他地区也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或裁判标准。但无论如何,毕竟新冠期间的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依法支付的工资”,不同于“正常劳动所应获得的工资”,司法实践一般不会因为存在“工资差额”而让企业承担更大的风险,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产生经济补偿金等。如果企业与员工“羊了”期间的工资差额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的,就交由企业当地的司法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按裁决履行。

        当然,在2023年1月8日之前,一般上的理解新冠属于不可抗力,是企业和员工都不可预料或不可克服的情况。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大家都难。如果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建议企业可以与员工相互协商解决新冠期间的工资差额争议,相信企业和员工定能相互理解、共渡难关。

2.员工阳了,2023年1月8之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

        自2023年1月8日开始,新冠纳入“乙类乙管”,也就是说不管新冠是如何让人“吞刀片”、“骨头散架”,还是无症状,都属于“普通疾病”。

        但是,疾病不等于就一定享有“医疗期”或“病假工资”,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说员工即便“阳了”也是要属于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状态才有“医疗期”或“病假工资”,而且需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公司的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对于员工如何证明自己“阳了”的问题,鉴于目前医疗资源较为紧张,让员工持有医院证明材料有难度,好像“核酸”和“抗原”均无法精准反映是否“阳了”或“阳康”的情况,且目前仍属于疫情高峰期间,如果发烧其实大概率就是“阳了”,建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实行人性化管理,构建和谐的员工关系。

        对于“阳了”恢复期多久的问题,普遍认为“阳了”恢复期在7天左右,但根据实际情况证明不少有发高烧的“阳人”7天不一定能完全恢复,而且“羊康”之后跟“阳之前”的身体状态不可同日而语,存在身体乏力、记忆力衰退等症状。建议公司可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包括“阳康期间”、“阳康之后”的工作方式及假期处理等,同时兼顾个别员工的特殊情况。

        同时,由于新冠实行“乙类乙管”即视为普通疾病,因此,之前“乙类甲管”的一些特殊权利就不再享有了,比如密接保护、工伤保护等等。

3.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上班戴口罩,并对不遵守的员工进行违纪处理?

答:

        虽然自2023年1月8日开始,新冠纳入“乙类乙管”属于“普通疾病”,但毕竟不是“普通的感冒”,传染性更高;“阳了”之后对身体的损害程度更大,恢复至“阳了”之前的身体状态需要更久的时间;而且新冠的毒株不同,毒株又会变异,“阳了”之后还存在“复阳”的可能。即新冠对于企业及员工的损害或影响大家都有目共睹。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从规章制度入手,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或修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视具体情况、情节或次数等对上班不戴口罩的员工给予违纪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即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不戴口罩的违纪处理有明确合理的规定,是可以对员工进行违纪处理的。

来源:上海劳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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