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巴基斯坦水牛胚胎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输入水牛胚胎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水牛胚胎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输入水牛胚胎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水牛胚胎,是指在巴基斯坦通过中巴双方注册的生产单位内,从水牛活体卵巢采集卵母细胞,使用体外授精方式生产的胚胎。

  三、检疫审批要求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粮食安全与研究部(以下简称“巴方”)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输华水牛胚胎实施检疫。每份进境水牛胚胎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一批水牛胚胎。

  四、巴基斯坦生产单位注册要求

  中方可以派出动物检疫官员,考核巴方推荐注册的卵母细胞采集中心、精液生产中心和胚胎加工场所。

  卵母细胞、精液和胚胎须在中巴双方注册的卵母细胞采集中心、精液生产中心和胚胎加工场所内生产。巴基斯坦生产单位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向中国出口水牛胚胎。

  五、巴基斯坦动物卫生状况要求

  供体母牛、供精公牛和试情动物所在的农场及其周围50公里范围内,在过去3年内没有牛瘟、牛海绵状脑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蓝舌病、牛结节性皮肤病、水泡性口炎和裂谷热。

  六、供体动物卫生要求

  供体母牛、供精公牛和试情动物必须:

  (一)有唯一、持久的鉴别耳号,可追溯到生产的卵母细胞、精液和胚胎。

  (二)所在农场在巴方监管下实施口蹄疫区域化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口蹄疫免疫无疫区要求备忘录》要求。

  (三)所在农场通过临床观察或实验室检测的方式对下列动物疫病进行有计划监测:蓝舌病、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牛流行性白血病、副结核病、出血性败血症、牛巴贝斯虫病、毛滴虫病、胎儿弯曲杆菌病、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Q热、钩端螺旋体、水泡性口炎、裂谷热、小反刍兽疫和牛结节性皮肤病。中方可以审核监测计划执行情况和检测结果报告。

  发生上述疫病时,阳性动物应立即从所在农场剔除,有关卵母细胞、精液以及胚胎均不能出口中国。

  (四)在采卵或采精前3个月内一直饲养在注册的卵母细胞采集中心或精液生产中心,并按照附件中所列疫病进行至少1次检测,结果为阴性。

  (五)在采卵或采精前24小时内,由巴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无任何传染病迹象。

  七、胚胎生产卫生要求

  (一)卵母细胞、精液和胚胎须根据国际胚胎移植协会(IETS)手册推荐的方法,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认可的标准进行采集和处理。

  (二)水牛胚胎必须:

  1.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在加工、冷冻、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病原微生物污染;

  2.确认水牛胚胎生产体系中的生物成份(包括无活性的卵母细胞/胚胎、有关培养液、冲洗液、培养细胞以及动物源性生物制品等)不受病原微生物污染;

  3.胚胎至少清洗10次,每次清洗应达到稀释100倍,然后用含0.25%胰蛋白酶、pH值为7.6 – 7.8的冲洗液冲洗两次,胚胎在胰蛋白酶内浸泡的时间共为60 – 90秒,每次清洗均使用新的已灭菌的移液管转移胚胎;

  4.只有来自同一供体的胚胎才能一起清洗,每次洗涤不能多于10个胚胎;

  5.在50倍以上显微镜下观察胚胎整个表面的透明带,确保完整无损并无粘附物;

  6.使用玻璃化冷冻方式进行冷冻保存。

  八、胚胎存放及封识要求

  (一)输出水牛胚胎应放入冷冻容器。冷冻容器要按照IETS手册推荐的方法或等效方法进行铅封和标识。

  (二)输出水牛胚胎在允许出口前,须在中巴双方认可的胚胎加工场所内储存。

  九、检疫证书要求

  检疫合格的,由巴方按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检疫证书。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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