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新型显示产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相关部委发布了《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对相关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享惠企业名单及免税商品清单已相继印发,为便于相关企业熟悉优惠政策,小编整理如下:

一、根据政策规定,享惠的企业包括:

        (一)新型显示器件(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级管显示器件、MIcrO-LED显示器件)生产企业;

        (二)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板、偏光片、彩色滤光膜)生产企业;

        (三)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

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主要包括:

        (一)下述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1.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2.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二)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企业的进口新设备,除相关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享惠企业或项目的资格认定

        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和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

        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后,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

四、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缴纳有关要求

        (一)商品范围

        进口新设备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及产品目录》所列商品。

        (二)分期纳税方案审核程序

        承建企业应在承建的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项下首台新设备进口3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厅(局)会同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方案,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和省级税务局。

        (三)分期纳税比例

        承建企业可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6年(连续72个月)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每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四)分期纳税申报要求

        进口新设备应在承建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分期纳税期间,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根据政策规定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五、政策的实施期限

        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六、关于已缴纳关税的退还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分别牵头制定第一批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和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名单、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并自2021年1月1日实施。2021年1月1日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第一批名单内企业进口免税清单内商品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依企业申请准予退还。申请退税企业应于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七、免税进口单位变更处置

        免税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函告海关总署。

        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确定变更结果由省级财政厅(局)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承建企业超过上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上述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

八、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免税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查实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政策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

        免税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政策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

        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承建企业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

来源: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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