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87号公告,公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是指根据多双边协议或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要求海关总署统一推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
二、哪些国家(地区)对进口食品有注册要求?
目前一些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对向其出口肉类、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的中国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具体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子网站—信息服务栏目进行查询(网址http://qgjcs.customs.gov.cn/qgs/xxfw94/hgwjwzcdspscqymd66/950c6b87-3.html)
三、什么样的企业能申请境外注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四、企业怎么申请境外注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登陆“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承诺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五、是否存在企业申请境外注册需要先接受对方国家官方检查才能注册的情况?
根据多双边协议或一些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部分企业必须经过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后,才能获得注册资格(如申请对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注册的企业),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六、公司是已经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但公司信息发生了变化应该怎么办呢?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七、公司已经提交了境外注册申请,怎么才能知道是否被境外国家(地区)批准注册呢?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可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查看申请的进展情况,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八、公司是一家已经获得境外注册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区内新建了生产车间,应该如何办理呢?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在厂区内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根据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必须由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改(扩)建的,企业应在事前向住所地海关报送改(扩)建方案,待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后,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九、公司生产场所搬迁了,应该如何办理呢?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住所地海关重新申请办理境外注册。
十、哪些情况下,海关总署会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呢?
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
(一)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注销的;
(四)企业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五)企业不能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的;
(六)企业向境外国家(地区)出口的食品在检验检疫中被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推荐的情形。
企业因(四)、(五)规定之情形被海关总署撤回境外注册推荐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十一、对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哪些要求?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此外,还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十二、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本办法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来源:海关发布